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和省、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并主持本届区政协全体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主席团主持),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
(二)结合本区实际,组织实施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和上级政协的决议,组织实施本届区政协确定的各项任务。
(三)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对全区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四)协商决定本届区政协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及下届区政协委员名额和人选。
(五)决定区政协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六)决定区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动及其组成人员。
(七)讨论需要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常务委员会会议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会议通知一般应提前一周发出。
(二)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的决议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三)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四)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和省、市、区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学习贯彻全国、省、市政协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
2、听取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情况通报和工作汇报,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3、协商讨论我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以及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4、讨论决定区政协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审议通过提交区委、区政府的重要调查报告、建议案及其他重要报告。
6、联系和指导各街道的政协工作。
(五)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各街道联络办主任、副主任,区政协机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驻区的省、市政协委员和区直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参加。
(六)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区政协委员会的名义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出席情况,由区政协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向常委进行通报。
(八)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进行协商讨论。常务委员会会议需决定的事项,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九)常务委员会会议应作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并作新闻报道。
三、常务委员专题讨论会
(一)常务委员专题讨论会,可由全体常务委员或部分常务委员参加,有关委员和区政协机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不定期举行。
(二)会议的会期、议程、任务由主席或分管副主席提出,也可由区政协机关部门负责人根据常务委员的建议提出,报请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决定。
(三)会议由主席或分管副主席主持。
(四)常务委员专题讨论会应作记录,并作新闻报道。
四、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席会议主持并处理,重大问题须经主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常务委员会确定的工作,按照分工,由主席、副主席负责办理。
(三)以区政协名义发出的文件,由主席、分管副主席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副主席分管工作的文件,应经其他分管副主席会签后签发。
五、本工作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