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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区政协民主监督员工作简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政协章程》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向党政部门选派民主监督员是区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民主监督员在区政协主席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民主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本届区政协委员。
    (二)能够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素质,有一定的理论和政策水平。
    (三)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民主监督员的选派程序
    根据区政协的选派计划或被监督单位的邀请,由区政协综合处提出选派方案,经分管主席审查后,提交驻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初步名单后,由主席会议审定;如急需选派而主席办公会议或主席会议又来不及召开的情况下,由主席审定,而后通报主席办公会议和主席会议。
    第六条民主监督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协章程》,不断提高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二)深入了解被监督单位的基本情况,明确监督内容,做到监督有的放矢。
    (三)实事求是地对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政令畅通、依法行政、为政清廉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
    (四)及时准确地反映群众对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五)参加对被监督单位的民主评议。
    第七条民主监督员工作制度
    (一)本着以支持为前提进行监督,为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宽松环境。
    (二)积极参加被监督单位的各种会议及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其转变工作作风和依法行政等各方面的情况。
    (三)被监督单位如直接通知监督员本人参加其组织的会议或活动,监督员应向区政协综合处汇报,综合处及时报分管主席,分管主席视情是否召集监督员会议提出要求。
    (四)民主监督员要积极主动地向区政协主席、副主席或分管领导汇报实施监督情况。
    (五)区政协不定期召开民主监督员会议,听取监督员实施监督情况的汇报,交流民主监督的经验和做法,探讨民主监督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八条民主监督员两年调整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或延期调整。
    第九条本简则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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