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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青岛市崂山区委员会
关于委员履行职责的有关规定(试行)

(2004年7月15日区政协九届七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区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委员的职责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树立牢固的统战意识,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2、认真学习《政协章程》,严格执行《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特别是《政协章程》第二十四条的七项标准和三项要求。
    3、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行为道德规范,自觉维护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
    4、热爱政协工作,积极参加区政协、街道联络办、专委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做到善始善终、积极发言。对因公、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组织者请假。全年无特殊情况请假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区政协每半年通报一次委员参加活动情况,重要活动将随时通报。
    5、发挥好各党派团体和各界的代表作用,同广大群众特别是自己所在界别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反映群众的意见。全年至少提写一件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
    6、热爱本职工作,发挥骨干带头作用。根据自身实际条件,积极扶贫帮困,捐资助学,为社会、为他人奉献爱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7、担任特邀监督员的委员,或以政协委员的身份独立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活动的委员,应在参加活动前或活动结束后及时与区政协联系,报告活动情况。
    二、委员的辞职
     按《政协章程》规定除免除委员职务的条件外,区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建议其辞去政协委员职务:
    (1)政协委员因工作岗位或工作职务变动失去原有代表性,致使委员界别结构失去平衡的。
    (2)因年龄较大或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3)已调离崂山区工作的。
    (4)其他情形需要辞去政协委员职务的。
    委员辞职按如下程序办理:
    (1)在区政协党组充分酝酿决定的基础上,建议区政协委员提出书面申请。
    (2)区政协委员的辞职申请,经区政协党组研究,提交区政协常委会通过。
    (3)区政协常委会研究通过后,由区政协予以公告,其政协委员资格终止。
    四、委员不按《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处理办法
    1、无特殊原因又不经请假,届内两次及以上不参加全委会议的,年内常委两次及以上不参加常委会议、委员两次及以上不参加政协组织的活动的,不执行政协有关工作规定的,给予警示或责令辞职。
    2、因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决议,或因违法乱纪、偷税漏税、安全事故等受到行政、司法追究的委员,区政协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警告、劝退,直至撤销其委员资格。
    五、附则
    1、本规定自常委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2、本规定由区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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